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后感

商盟百科网 2023-07-04 02:56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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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法学是现代西方法学的一个重要学派。庞德作为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其《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走着极其重要的价值。本文用四章的篇幅从社会控制,社会利益,社会价值及法律概念四大层面来论述“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这一核心内容。  一.社会控制  本书中他首先论述了文明,社会控制和法律三者的相互关系,且是从对文明的考察入手,明确指出:“不论把文明看作事实,还是观念,都是各门科学的出发点”。法学更是如此,他设想法律是依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庞德的社会控制论与一般控制论不同。从社会学角度加以探讨,指出人类社会要维持正常的秩序,必须使自己的活动按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进行,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促使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的过程即可达到社会控制。习惯,道德,伦理等都是社会控制的形式。但法律却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犹如布莱克曾提到的:法的变化与其它社会控制之间成反比。庞德明确表明了为什么,今天,社会控制首先是国家职能,并通过法律来行驶。其一,国家已经取代教会而成为整个社会生活的主宰,在“血亲组织社会”和“政治组织社会”教会权力巨大,宗教是社会控制的主体。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国家的建立,国家取代教会,法律代替宗教。其二,文明演进的历史告诉人们,要求由受过正规训练的司法官系统来运用国家强力,而这些司法官又是以一套权威规则作为依据来作用国家强力的。  庞德不但论述了法律社会控制的内涵,庞德不但论述了法律社会控制的内涵,而且进一步回答了为何需要运用法律来实现这种控制。他从人性论出发,认为是由人之本性决定的。这种本性包含自我主张的本能和社会本能。作者在强调法律是社会控制的最重要手段的同时,并没有否定其他社会控制的功能  二.社会利益  和秩序有条不紊的进行下去,且不能接受异质土壤所生长出来的其他文化,法学家们最初的愿望是将中西方的精华合二为一,慢慢地本土的大多丢弃,西方的盲目引进,却消化不良。%久而久之,法律制度从表面上逐渐趋同,但是民族个性和实事性却丧失。漏洞越来越大,随着中国的高速发展,法律制度依然难对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在此条件下,庞德先生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则是有所获益的。社会利益层面。   用功利主义法学关于社会利益的基本思想,提出法律的任务就在于实现社会利益,即通过立法和司法来确认和保障社会利益的实现。那么,何为利益呢?又怎样划分?作者认为其含义包含:1.利益是满足自身的需要;2.法律并不创造利益;3.利益源于人们的相互关联;4.利益可以重叠。在此,作者将利益分为三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个人利益是指直接从个人自身和与个人相关的生活活动出发而提出的主张、愿望和要求。公共利益是指政治组织基于自身社会生活所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或者不妨将公共利益称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是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正常生活而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  法律是通过保障的主要机制。正如庞德所言:我们主要是通过把我们所称的法律权利赋予主张各种利益的人来保障这些利益的。在回顾了从古罗马法对权利概念的理解和托马斯.阿奎那、格劳秀斯、霍布斯、耶林等人的权利思想以后,庞德指出权利一词至少的六种意义:利益,利益加上保障这种利益的工具、狭义的法律权利、权力、自由权和特权。他的观点亦不同于二十世纪的权利思想,也别于凯尔森等人的观点,采用了较为折衷的态度。庞德在驳斥他们的同时指出:作为社会最有效的工具的法的任务就在于使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保持平衡。即不能偏向于合作本能而疏于保障个人利益,又不能放纵利己本能而使社会秩序、安全和正义被破坏。  三、法律价值层面。  在社会矛盾尖锐复杂的美国社会,提出法的任务在于承认和保障各种利益,尤其是社会利益,如不进行详尽深入的分析论证,是很难令人信服的。为此,庞德提出关于法律价值的理论。他认为:对各种利益的承认或拒绝承认以及划定那些得到承认的利益的界限,最终都是按照一个确定的价值尺度进行的。%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研究法律的价值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古代和近代的法学家们提出了许多观点:如神学论理学的,历史法学的,自由主义的和以经济学为基础的以及以阶级斗争论为基础的法律价值观。  当代法律价值论有三派:1.经验论。从经验中去寻找某种能在丝毫无损于整个利益方案的条件下使各种冲突的和重叠的利益得到调整,并同时给予这种经验以合理发展的方法。这里的经验是指通过反复实验和司法上的取舍。但是法律秩序的实际过程,并不止于用经验去发现有助于调节各种冲突或重叠的利益的东西,理性也像经验一样有份。2.理性论。指依照一定时间和地点的文明的法律假说来进行利益评价。这种假定的价值判断标准包括:不故意侵犯、所有权、善意行为、安全、约束或限制五方面。不同的时代和社会有不同的价值尺度。3.权威论。即以某些关于法律秩序的公认的,传统的权威性的观念为价值准则。庞德于文中指出只有第一种是可行的,第二和第三种都已经被抛弃。因为我们已“从一种社会秩序过度到了另一种社会秩序”,且社会秩序总是不断地变迁的,不能停顿下来。如果像后两种观点那样设想应为对既往权威性观点或某些法律假设作为价值尺度,势必要使社会秩序停顿下来,等待法学家们去进行总结分析和设想。这显然是荒谬的。而真正合理的价值评价方法应是前者即“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小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  四、法律概念。  什么是法律?庞德在考察从古希腊罗马时代以来人们对法的概念的理解时发现,从总体上讲法律一词至少被人们从三种意义上去使用:一为法即法律秩序,即通过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制度。二是一批据以作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跟据或指示。三是司法和行政过程,即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依照权威性的指示以决定各种案件和争端的过程。  第二种意义的争论最大,这种意义的法律即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又包括法令、技术和理想三者:即按照权威性的传统思想由一种权威性的技术加以发展和适用的一批权威性法令。其中技术因素是指发展和适用法令的技术、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艺术。近代世界中的两大法系的重大区别就体现在适用法令的技术不同,普通法系所依据的是判例和司法经验,大陆法系则依据制定法所确立的原则进行类推论证。法令则是指由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组成的体系:规则是对一个确定的具体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法令。原则是用来进行法律论证的权威性出发点。概念是一种可以容纳各种情况的权威性范畴。标准作为一种行为尺度,是衡量行为的合法性与违法性的尺度。综上所述,法律包含法律秩序、司法和行政过程,权威性资料根据与指示三大方面,其中权威性资料、根据和指示又分成法令、技术、理想,法令又由规则、原则、概念、标准四大层面。  然而,不能将人类关于法的三种意义的理解孤立起来,应该用社会控制的观点把他们联系为一个统一的有机体。基于此,庞德总结地指出法律就是“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律令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  这种观点不应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我们要在观念上对其重新认识,摒弃偏见,吸收其合理成分,借鉴其经验,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国家权力运行走上法治的轨道,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此条件下,庞德先生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对我们则是有所获益的。(耿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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